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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,微信转账已成为许多人常用的一种收付款方式。
今年2月的一天,隆昌一女子却因微信还款操作不当,将1万元还错了人;而收款人又拒不退款,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……
案发:一字之差,微信转账引“万元之争”
33岁的李某是隆昌云顶镇人。2017年2月22日,李某的微信好友张某因为姐姐生病住院,急需用钱,便让李某还款1万元。
当天18点43分,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。然而,李某在微信通讯录里选择收款人张某时,却错误地选择了相邻的郑某,而张某和郑某的微信名称仅一字之差。转账完成后,李某对自己失误浑然不知。
就这样,原本是要转给张某的钱,却阴差阳错地转给了郑某。
当天19点15分,郑某收款。40分钟后,李某猛然发现转账出现了差错,随即在微信中请求郑某将1万元钱退回,郑某拒不退还。为此,两人争执不下。
分歧:拒不退款,一万元“款落谁家”?
原来,李某与郑某仅是互加微信的一般朋友。
郑某称,两年前,李某开设茶馆时欠她1万元。顾于情面,她并没有开口找李某还钱,后来此事不了了之。直到2月22日19点15分,郑某微信显示李某转账1万元,她理所当然地接收了转账。因为,在郑某看来,这1万元就是李某返还的借款。
李某表示,自己确实开过茶馆,但并没有欠郑某一分钱;如果郑某坚称有这1万元借款,可以拿出证据。对此,郑某回应,当时没有留下字据,自己拿不出证据。
一方坚称是转账出错,一方执意认为是返还借款。相持不下间,李某向法院提出了要求郑某退还1万元现金的诉讼请求。
判决:不当得利,需归还转账款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郑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到原告李某的转款,李某及时提出此款应退还,而郑某认为系李某返还的欠款,但李某否认这一说法。郑某应当提交借款协议或借条、收条、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出借了款项的证据,但郑某未能提供证据。现郑某继续占有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,并因此给原告李某造成损失。
因此,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被告郑某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10000元。
法官点评:借款应留字据,微信转款宜谨慎
“本案中,李某与郑某之间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,属不当得利纠纷。根据法律规定,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应当将其返还受损失的人。”本案主审法官、隆昌人民法院法官李洪扬说。
同时,李洪扬结合本案提醒市民:在借款时,双方应签订或者保留借款协议或借条、收条、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字据,以便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;在进行付款时,最好在银行进行转账交易;确实要用微信等方式转账,一定要谨慎细致,再三核对收款人姓名等信息无误后再进行转账,以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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